发改财金[2018]71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14
文号:发改财金[2018]7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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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商务厅(局)、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解决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落实2017年10月27日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交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进一步指出严厉打击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对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建立健全专项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既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区相关部门要着重加强以下三项工作,并长效开展下去。

  (一)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要求,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省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邮政局、商务厅、海关(原检验检疫局)、工商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或由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等,建立省级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组”),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就本辖区内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工作方案。鼓励省级工作组指导市、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市、县级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鼓励各省级工作组交叉开展跨地区合作交流和检查互评。

  (二)加强政企合作,切实发挥好省级 “反炒信”联盟的作用。

  自2016年10月国家“反炒信”联盟建立以来,成员单位已发展到包括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京东等17家主要电商企业在内的联盟体,成为有关部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力抓手。各地区要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电商平台、互联网公司、物流企业等相关电子商务类企业成立区域性“反炒信”联盟,鼓励各地方探索成立跨地区“反炒信”联盟,依法依规推动联盟成员企业间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协同监测力度,拓宽监测渠道,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控,发挥好各地“反炒信”联盟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提高失信成本,加大专项治理对象联合惩戒力度。

  各地区要根据《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文件要求,广泛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一是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二是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各地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实际,制定地方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后的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纳入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已有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三是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在已有的限制新设立账户等13项联合惩戒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制定联合惩戒措施。

  三、科学区分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服务机构,对平台上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进行筛选核查,形成了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电子商务业务)、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刷单炒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空包裹代发邮寄,非法采集、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行为类型为主的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因虚假宣传、合同违约等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的电子商务领域重点关注名单。

  四、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

  省级工作组要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的整改力度:(一)对列入“黑名单”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其中,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失信行为,督促其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按有关规定提请法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列入“黑名单”的制假售假、刷单炒信、空包裹代发邮寄、非法采集、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等失信主体,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有序限期整改。(二)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于3个月整改到位,加大对其警示教育力度,有效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省级工作组要在公布“黑名单”后第一时间向失信主体发出失信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失信主体签订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承诺书,整改通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的格式可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管理期限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其中,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刷单炒信、制假售假等失信信息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由“反炒信”联盟督促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对其采取惩戒措施。考虑到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特殊性,鼓励省级工作组动员电商平台等企业力量,协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五、对逾期未整改的加大惩戒力度

  对“黑名单”中限期未整改到位的失信主体,请省级工作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约谈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惩戒措施。(三)督促省级“反炒信”联盟或有关电子商务类企业,按照《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要求,实施限制入住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封号封账”、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四)将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在地方信用网站公布。(五)将各城市政府实施电子商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城市信用监测评估指标,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酌情加减分。

  六、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

  为加强对治理整顿过程的指导和监测,实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动态更新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大数据监测公司对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测,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专项治理工作台账”。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建立月报工作通报机制,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责成省级工作组于每月15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上阶段工作整体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电子版一并反馈至指定邮箱。

七、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文化建设

  请各地区积极做好诚信文化建设工作。(一)积极报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文件精神的好经验、好做法。(二)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和各类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树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

  八、持续扎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级工作组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部署,配合做好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督促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深入开展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督促本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于2月14日前,将本省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联系人:刘礼,010-68502319

  电子邮箱:xyc@creditchina.gov.cn

  传真:010-68502318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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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