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8]1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23
文号:银发[201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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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试点原则

  (一)服务优先,提升满意度。以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为契机,优化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流程,切实提高企业开户便捷度和服务满意度,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放管结合,防范风险。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同时,强化银行账户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督促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三)分步实施,稳妥推进。为维护银行账户管理秩序,按照先企业、后其他单位,先基本存款账户、后其他银行账户,先调整事前审核、后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分阶段、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三、试点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

  四、试点时间

  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

  五、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

  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六、试点内容

  (一)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身份、开户意愿真实性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后续办理变更、撤销业务也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无需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准。

  (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与企业签订账户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管理,健全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证件到期未更换、不配合对账、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等异常情形处置机制。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及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于业务办理差错率高、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银行和企业,采取暂停试点、行政处罚等措施。

  七、试点业务处理

  (一)第一阶段。

  自2018年6月11日起,企业在试点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按现行规定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资料。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并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企业。

  试点地区银行完成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当及时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银行报送开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后核查,试点开始起3个月内核查比例应当达到100%,后续要求视试点情况另行通知。

  企业因纳入本次试点无需领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当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具体业务处理见《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处理办法》。

  (二)第二阶段。

  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照第一阶段业务处理办法执行外,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第二阶段业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八、试点准备

  (一)系统改造。

  1.账户管理系统。2018年6月8日,人民银行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升级,新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功能;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完成操作员设置。

  2.银行业务系统。2018年6月1日前,银行应当完成第一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行内系统改造。2018年10月15日前,银行应当完成第二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行内系统改造。

  (二)业务准备。

  1.业务培训。2018年6月1日前,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完成对银行柜员、账户管理人员、客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了解试点工作背景、意义,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以及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口径。

  2.制度及协议修订。2018年6月1日前,各银行应当完成第一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账户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等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备案。2018年10月15日前,各银行应当完成第二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账户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及试点地区地方性银行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3.试点公告。2018年6月8日前,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在每个对公银行网点张贴《关于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公告》。

  九、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试点情况,并设立试点联络员(设A、B角),及时处置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实施前,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当于试点实施前7个工作日将本银行试点准备情况分别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试点地区其他银行应当于试点实施前7个工作日将本银行试点准备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在试点实施前5个工作日将辖区内试点准备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实施后第一周,试点地区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将当天试点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于每日19:00前将辖区内试点情况连同《试点地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情况统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从第二周开始至试点后3个月,执行两周一报制度。试点地区银行应当于每两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试点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于下一工作日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试点第二阶段报告制度另行通知。

  十、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业务处理办法,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改造、试点工作宣传。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实施,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二)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辖区内试点工作方案,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落实试点要求,按规定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事后核查,组织开展辖区内宣传工作,按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和企业进行处理,及时总结并报告试点情况。

  (三)试点地区银行。试点地区银行的总行负责组织做好本银行试点工作,修订相关制度及账户管理协议,完成业务系统改造。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开展试点业务,做好试点业务培训、宣传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报告试点情况。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革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建立辖区内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解决试点有关问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认真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要求做好行内系统改造,账户管理协议、制度修订等各项准备工作。未按期完成相关协议、制度修订或相关协议、制度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不得参加试点工作。

  (三)规范试点工作秩序。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试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强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事后核查,维护试点工作秩序。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规定开展企业开户资料审核、面签等工作,规范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业务,准确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开户流程,提高企业开户审核效率,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开户时间。

  (四)积极开展宣传。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试点宣传工作,采取宣传标语、媒体报道、发放宣传折页、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公众的宣传活动,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强舆情收集和引导,及时妥善处理相关舆情事件。

  执行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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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