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18-05-14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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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公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14日


附件: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促进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承诺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严格执行罚没款决定,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经[2018]384号)《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经[2018]38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和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名单推送及异议复核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逾期未全部履行公开承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履行,仍拒绝履行或在要求的改正期内未履行完毕;

  (二)其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严重失信情形。

  第四条 承诺方为自然人的,限制承诺方本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承诺方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第五条 因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为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

  (一)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义务,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防碍、抗拒执行;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第六条 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当事人本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受到限制的人员为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至罚没款缴纳完毕之日之间曾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自然人,但是证明自己对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没有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将拟限制名单统一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推送,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按照规定公示限制名单等信息,对其采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的措施。

  第八条 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规定的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以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民航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联系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被公示人异议予以支持的,中国证监会及时通知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撤回名单。

  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核查不予支持的,限制名单开始执行;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提出的异议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且确认不予支持的,限制名单开始执行。

  第九条 已被执行限制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起复核。对复核予以支持的,中国证监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移除名单。

  第十条 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和逾期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当事人,其义务履行完毕的,中国证监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移除名单。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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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