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0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暂不预缴个人所得税。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