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8]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2
文号:人社厅发[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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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推动各地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助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更加积极地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助力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助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展翅行动”,推动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规范地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整合,业务协同。加快推进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实现业务数据有机对接,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打破部门分割,贯通信息孤岛。

  2.坚持便捷服务,流程再造。加快推进经办服务从线下向线上拓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利用“互联网+”思维,打造专业、个性、主动的服务体系。

  3.坚持舆论引导,精准宣传。持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增强“展翅行动”品牌效应,提高政策推送精准度,力争做到参保职工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4.坚持制度约束,科学防范。把加强基金监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审核管控,完善内控制度,补齐监管短板,确保基金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实践中加强对所辖地区的分类指导,全力推动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参保职工。对尚未公布具体操作办法的,要督促研究制定,做好跟踪了解;对申领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抓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对与现行政策有冲突和重叠的,要尽快沟通协调,明确政策边界;对因基金支付能力不足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合理运用省级调剂金加大投入,确保顺利实施;对因地制宜进行政策创新和拓展的,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摸清基础数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掌握本地区职工参保、证书发放、补贴申领等情况,将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全部纳入服务范围,确保做到底数清、台账明、覆盖全。要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机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数据上传、维护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筛选出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职工,并提供主动服务;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过程中提供支持,着力做好业务系统的功能改造,并做好系统运行保障工作。各部门间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工作台账定期更新,服务对象清晰明确。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通过广大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讲清讲透。要进一步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通过树立一批参保职工技能成才的先进典型,持续扩大“展翅行动”社会影响力,着力打造失业保险服务品牌。要提高宣传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重点围绕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利用12333等现有服务渠道,进行“点对点、一对一”的政策推送,使其普遍知晓并积极参与;要深入工业园区、大型重点企业、工厂片区,通过集中宣讲、现场办理、设立专人专岗等形式,面对面讲政策、举例子、算细账,为用人单位和职工解疑释惑,开辟补贴申领“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制作宣传片和公益广告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四)优化服务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消除“中梗阻”,切实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提升经办服务质量。要提高办事效率,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多部门并联并审等制度,推行“一网通办”和“一次办结”,让申报更简捷、服务更贴心。要推动“网路”变“主路”,降低办事成本,逐步实现补贴申领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并提供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服务。暂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地区,也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有机衔接。要简化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互认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使群众不论到哪个机构都能享受同等的、高质量的经办服务。

  (五)加强基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防控基金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基金案件的底线。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审核审批流程,持续加强事中审查和事后稽核,在身份和证书核验、信息公示、补贴直发等关键环节设置风险监测点,定期对操作记录进行查验。要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追查问责,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诚信档案,从严追责、从重惩处,打击和震慑各类骗取套取补贴行为。要未雨绸缪,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基金风险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夯实实名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名制信息采集系统”(登录地址http://jnts.mohrss),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查询和校验比对,为防止重复领取、骗取补贴提供技术手段,为强化统计分析、加强形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展翅行动”作为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的重要抓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抓总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步骤、宣传策略、督查调度、评估奖惩、基金监管等措施。要适时通报各统筹地区技能提升补贴工作进展,将“展翅行动”实施效果作为失业保险工作重要考核指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扎实推进。

  (二)信息汇总,及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确立专门联络人员,于每季度季末的次月7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情况通过“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实名制信息采集系统”上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部失业保险司报送上年度“展翅行动”实施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对“展翅行动”推进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政策创新等情况,各地要及时以信息简报、专题报道等形式报送部失业保险司,部里将及时予以宣传推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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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