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8]01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国办税技能竞赛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12
文号:中税协发[2018]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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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配合税务总局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税协与同心服务团将于4月至9月期间联合举办“全国办税技能竞赛——第八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并于4月17日召开“全国办税技能竞赛”启动会。为做好竞赛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将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办税技能竞赛活动已列入税务总局第2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整体方案,旨在落实中央和总局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通过“以赛促训、以训提效”,广泛提升社会各界财税人员、大中专学生等的税法知识水平和办税技能,推动办税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征纳和谐,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贡献。为此,各地方税协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全国办税技能竞赛列为协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明确责任,积极动员。本次办税技能竞赛面向全社会,涵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等广大群体,做好竞赛的宣传动员工作非常重要。中税协负责竞赛总体方案设计(详见附件),以及编印宣传材料、辅导教材和网络培训、启动经费保障等,并全力做好各项赛事准备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方税协应与当地税务机关积极联系,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进企业、进校园、进办税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培训,努力做到宣传材料进办税大厅,组织培训有准备、有规模,广泛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竞赛。

  三、培训先行,抓好落实。为了大幅度提高各类人员办税技能,增加竞赛实效,本次活动鼓励选手先培训后竞赛,选手参训可获得竞赛加分(详见规则);中税协组织编写出版了竞赛辅导教材《办税操作实务》,同时录制了视频微课,中税协网校等多个授权平台为选手免费提供网上培训服务;各地方税协应组织事务所至少举办3场面授公益培训(每场一般不少于300人)。

  四、加强领导,务求实效。中税协行业党委已将此次竞赛活动列入“创新服务年”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积极参与,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同心服务团要组织动员同心团成员主动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履行好社会责任,扩大行业影响力;各省(区、市)税协应成立以会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竞赛的宣传动员、组织培训和协调联系等工作;并将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名单及面授培训点、培训教材数量4月17日前报中税协(考试部)。

  联系人、电话:黄宏斌关迎军陈小霞

  010-68413988转840284058704

  010-68459608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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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