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企注[2018]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市监企注[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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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范围,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坚持自主便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创新登记方式,筒化登记流程,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利,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一)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企业登记机关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加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行政指导力度,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

  (二)建立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落实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对申请的名称与在先登记名称相同以及属于禁用范围的,系统不予通过;对涉及相关情形限用内容的,系统提示申请人需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方可通过;对与在先登记名称近似的,提示申请人存在的侵权风险。强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主体责任,企业应当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企业名称登记规范。公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 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发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纠错机制,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

  (四)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处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争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五)加强企业名称事后监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向社会公示。

  二、试点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环境,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规范指导下,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2018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有条件的省份,2018年9月底前,在辖区一半以上地区开展改革试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对企业名称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规则,

  做好建章立制、健全机构、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前,做好系统开发和改造工作,推进系统在一定范围的统一性,提高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加强动态维护和管理,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强化业务培训,保证企业名称登记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代章)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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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