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公告[2018]5号 关于发布《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中评协公告[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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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告。

  附件: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4月8日


  附件:


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现将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报考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

  (二)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大学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

  2018年4月23日9:00至5月31日24:00。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程序。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人员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或直接登录http://182.92.48.58/f_link.html进行报名。

  (二)填报报名信息

  1.首次报名人员,登录考试平台先完成实名注册,然后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小2寸白底免冠证件照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电子图片。暂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在校大学生须上传学生证电子图片。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还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电子图片。

  2.非首次报名人员,直接登录考试平台选择报考科目。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做相应修改。

  (三)缴费

  1.考试费为每科次人民币95元,通过考试平台支付。缴费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9:00至5月31日24:00。

  2.缴费完成后,报名人员可在考试平台查询个人报名状态。错报、误报责任自负,考试费不予退还。考生可于2018年8月1日至31日登录考试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3.未缴费的报名人员,不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4.报名期间,已完成报名缴费的考生,可以变更考试城市,不能变更考试科目。

  四、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一)考试科目

  《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4科。

  (二)考试大纲

  《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财政部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审定,由中评协发布。报名人员可登陆中评协网站下载。

  五、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王码、极品、万能五笔输入法。

  六、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一)考试时间

  2018年9月15日09:00-12:00资产评估基础

  14:00-17:00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2018年9月16日09:00-12:00资产评估实务(一)

  14:00-17:00资产评估实务(二)

  (二)考试地点

  原则上考试安排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七、考试辅导教材

  中评协根据《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了4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或者登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天猫旗舰店http://zgczjjcbs.tmall.com、中财国培天猫图书专营店http://zcgpts.tmall.com自愿购买。

  八、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名人员可登录考试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具体日期以中评协通知为准。

  九、成绩认定和证书领取

  (一)成绩认定

  1.除《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试卷卷面分满分为150分外,其他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答卷由中评协组织评阅。

  2.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财政部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中评协发布。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打印成绩单。

  3.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4年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免试人员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在连续3年内取得应试科目的合格成绩,可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二)证书领取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已取得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考生,根据中评协通知领取资格证书。

  领取证书时,考生应持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地方协会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1个相应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为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二)免试申请程序

  申请免试的考生,应当于2018年4月23日至5月31日登录考试平台,下载并填写免试申请表,并按照所在地地方协会工作安排,持免试申请表和免试申请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地方协会进行免试资格审核。

  考生可于2018年7月20日至31日登陆考试平台查询审核结果。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报名协议》和《考试诚信承诺书》,报名完成即视为认同并承诺遵循上述文件规定。

  (二)考生在考试前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三)中评协将于2018年8月1日至9月14日开通资产评估师考试机考练习。考生可登陆考试平台提前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四)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评协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中评协将通过网站http://www.cas.org.cn和微信公众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考试相关消息,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问题,可拨打中评协电话010-88339663(工作日9:00—17:00)或咨询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也可将问题发送至考试报名专用邮箱:ksbm cas.org.cn;咨询与考试平台相关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0531-66680723,66680726(工作日8:30—18:00)。

  (七)中评协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八)中评协不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出版考试习题集(全真模拟试题)。

  (九)2018年资产评估师(珠宝)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另行规定。

  (十)上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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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