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8]42号 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2
文号:工商企监字[2018]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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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年报事项,统一报送渠道

  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工商(含市场监管,下同)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海关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每年由海关总署向工商总局提供,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由工商总局向海关总署推送共享。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截至8月31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多报合一”年报前已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的除外),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从2018年度开始,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二、做好2017年度年报的过渡衔接工作

  2017年度是海关管理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公示系统调整与正在进行的工商企业年报时间重合,各地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下发的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2018年5月1日起海关管理企业能够按调整后的年报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和数据规范(附件3)随本通知一并下发,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及海关管理企业名单下载说明(附件5)请登录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下载查看。

  (二)暂停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为做好公示系统调整工作,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海关管理企业暂停通过公示系统年报(含已年报企业更正年报内容)。此前,海关总署已经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暂缓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8号)。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做好通知公告和解释说明工作。

  (三)做好补报海关年报事项工作。2018年4月1日前已经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1日后通过公示系统补报海关年报事项。未补报海关年报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事由。

  海关管理企业补报2016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海关年报事项。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7年度年报海关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海关管理企业按照要求完成年报。

  三、建立工商和海关年报“多报合一”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海关总署做好海关管理企业名单的管理、维护和共享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下午19:00后)将该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名单发送至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按照海关总署提供的名单,做好名单匹配和下发工作。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数据中心年报下行库下发的企业名单,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2017年度企业名单各地即可从数据中心年报下行库下载)。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和海关要做好校核工作,确保海关管理企业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每天一次向海关总署推送“多报合一”共享范围内的企业年报信息和登记信息。年报工作结束后,工商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共享信息批量推送给海关总署。企业补报年报的,工商总局应当在接收到年报信息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

  (三)应急处理机制。海关管理企业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海关事项的,企业注册地海关应当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经营类别、注册海关、注册时间、注销标志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与工商总局按照问题类型分别予以解决。

  (四)培训咨询机制。工商部门和海关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工商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海关单位负责海关年报事项和海关管理企业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海关年报咨询电话(海关热线12360与中国电子口岸热线95198)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企业报送的海关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工商总局和海关总署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和各海关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省对应多个直属海关的,各直属海关均要积极参与“多报合一”工作,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工商部门和各直属海关于4月15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海关总署稽查司。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联系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和海关总署稽查司。

  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联系人:尤嵩 李文静

  联系电话:010-88650754,88650759,68057994(传真)

  工商总局个体司联系人:陈宇芳 盛方梁

  联系电话:010-88650819,88650813

  工商总局公示系统联系人:黄迪

  联系电话:010-88650352

  工商总局数据中心联系人:袁瑞丰 张余广

  联系电话:010-88650390,88650384

  海关总署联系人:郭树松 李舒婷 刘晓飞

  联系电话:010-65194549,65194262;13953203907


工商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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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