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8]00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配套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9
文号:中税协发[2018]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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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后,又陆续下发《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1号)、《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2号)、《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9号)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等相关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监管新规”),构成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新的监管体系。为贯彻落实监管新规,发挥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作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

  为加深全行业对监管新规的理解和认识,首先要做好相关制度的培训工作。2018年度中税协的面授培训和网校课程计划中已经安排有关内容,包括“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配套政策解读”、“涉税专业服务准则(规则)解读”等课程,将组织专家,讲解和解读监管新规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和意义以及新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各地方税协也要在本地区培训计划中增加相应内容,组织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参加学习,加深会员对监管新规的理解。

  二、拟制业务规范,构建行业标准

  新规明确,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上述规定,不仅是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对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主力军地位、作用的充分肯定和信任。税务师行业一定要不辱使命,举全行业之力,把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拟制好,及时学习并熟悉运用各项准则、规则,并依法依规地执行好。

  三、重视信用管理,提升信用等级

  监管新规强化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信用情况将直接影响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规模和便利性。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启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其中“01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作为基础积分,税务师事务所自身的纳税信用等级对整个信用积分影响很大,应得到税务师事务所的重点关注。各地方税协要在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评价办法的基础上,要引导会员及时了解自身的纳税信用等级及变化情况,对照指标体系查找自身不足,努力提升自身纳税信用等级和专业服务信用积分。

  四、健全诚信体系,维护行业信誉

  中税协诚信记录信息系统已正式上线使用,作为行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诚信监督方式由行业自律为主扩展到行业自律与社会公益监督的结合,以促进全行业共同诚信。各地方税协要重视诚信记录积累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向本地区会员进行应用宣传,督促本地区会员积极做好诚信记录填报工作,及时对会员自律检查和行业奖惩情况进行维护,夯实行业发展培育诚信市场环境基础。

  五、完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中税协将继续完善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监管新规和行业信息化系统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协助会员按照监管新规关于信息报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会员在信息报送过程中的工作量。各地方税协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引导会员认真审阅、把关各类填报信息,按时按质报送信息。

  六、做好宣传引导,鼓励组织形式创新

  监管新规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法人出资”有关规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业务、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各地税协要做好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相关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组织形式创新,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提升税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

  七、做好筹备工作,成立税务代理人分会

  按照监管新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各类专业机构均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中税协已启动税务代理人分会成立筹备工作,各地方税协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协助做好税务代理人分会发起人的推荐工作,并为非税务师事务所单位、非税务师个人会员入会和提供服务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方税协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主动与本地区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加强对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的引导,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帮助,推动监管新规的贯彻落实,注意收集整理本地区在贯彻落实监管新规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中税协反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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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