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9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此,跨县市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其分公司用于销售,总机构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专票,小规模分公司不能抵扣。建议总公司控管业务分公司直接进货。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