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8]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8-03-21
文号:银发[2018]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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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深入推进防范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检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能否正常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发现并解决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开展新增核查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为全国推广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一)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天津市、福建省、山西省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珠海市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三、试点时间安排

  自2018年4月9日起,天津市、福州市、太原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上海市、珠海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16日起,福建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州市、深圳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23日起,山西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建省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四、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在办理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办理其他业务时不开展上述核查。

  五、试点业务处理

  试点银行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未挂失且未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一致的,应当继续办理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己挂失或己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据此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确认个人身份。银行根据进一步核实结果,判断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处理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六、客户异议处理

  (一)客户异议申请核实途径。客户对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1.客户向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异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向公安部反馈客户异议信息,由公安部核实后处理。

  2.客户向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联系电话:010-59832987),公安部门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二)建立投诉专管员机制。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分别确定1-2名熟悉联网核查业务、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担任客户投诉专管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公布联网核查投诉方式。

  七、试点准备

  (一)技术准备。

  2018年3月23日,人民银行完成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公安部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试点银行同步完成行内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人民银行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

  (二)业务准备。

  1.业务培训。2018年3月23日前,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完成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

  2.设置操作员权限。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使用联网核查系统现有操作员,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联网核查系统升级完成后,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对试点地区的操作员用户设置操作权限,非试点地区操作员用户不得开展相关试点业务操作。

  (三)试点前模拟运行。试点银行系统升级完成之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采用业务数据模拟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测试系统连通性和功能可用性,不对系统反馈结果进行业务处理。模拟运行期间,试点银行每日19:00前将模拟核查业务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八、试点工作的报告

  试点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联网核查试点运行中业务办理情况,填写《试点报告》,并分类统计业务办理情况和堵截异常业务办理情况,填写《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试点第一周,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于每日17: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试点银行总行在当日20: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试点头三个月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见附件3填表说明。

  九、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相关技术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负责搭建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环境,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控,就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二)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负责系统技术支持,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并就试点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四)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负责组织本银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运行的相关业务、技术工作,并报告试点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核查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反映、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试点银行应当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改进本银行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加强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开户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加强试点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规定正确办理业务、社会公众了解试点意义,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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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