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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会计上对免税项目不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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