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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贵公司分红由合伙企业支付给个人,只是特殊事项按照股息红利认定所得性质,但不改变扣缴义务人。由支付人也就是合伙企业承担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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