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7]873号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07-12-31
文号:财建[2007]8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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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的淘汰范围。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 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 资金申报、核拨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对地方上报的淘汰计划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上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地方财政部门应核实汇总全年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于次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地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设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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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