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1-16
文号:国税函[200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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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堵塞征管漏洞,强化税源管理,保证应收尽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起,将税务总局集中的综合征管数据中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分户征管信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定期下传。为使各地做好“两税”信息的接收、分解、比对、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税”信息传递的内容

  (一)分户信息

  1.税务登记信息

  包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主要是内、外资企业的识别)、法人代表名称、办税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状态(分为:正常、停业、非正常、注销)。

  2.“两税”申报信息

  (1)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2)当期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款,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款。

  3.“两税”征收信息

  (1)当期入库信息

  入库税款是指当期剔除罚款和滞纳金后,包括查补入库税款在内的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包括“双定户”入库税款。

  (2)欠税信息

  包括期初欠税、新增(当期)欠税、期末欠税、当期清理欠税。

  (3)退税信息

  包括出口退税、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先征后退退税、其他退税。

  (4)当期查补入库税款。

  (5)罚款和滞纳金信息

  包括罚款金额、滞纳金金额。

  (二)分省汇总信息

  1.税务登记信息

  (1)现有企业登记户数,分为内资企业户数、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双定户”户数、新办企业户数。

  (2)当期状态变更户数信息,分为正常、停业、非正常、注销。

  2.当期税款入库信息,分为入库税款合计、内资企业入库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入库税款、“双定户”入库税款、新办企业入库税款。

  3. 当期其他信息,分为清理欠税金额、期末欠税金额、各种退税税款、查补入库税款。

  以上所称当期均指申报期。以上数据指标以税务总局税收会计统计指标口径的解释为准。分省汇总信息是分户信息的汇总,分省汇总信息与分户信息同时下传,两者数据指标的解释口径一致。

  二、“两税”信息传递的时间和方式

  (一)税务总局对“两税”信息数据分季统计、按季下传,各省使用本地的税务总局FTP用户名和密码,于次季度第二个月的十日后在税务总局FTP服务器(地址:130.9.1.1/private)“各省市”目录中下载上一季度“两税”信息数据;各省数据压缩包密码请联系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获取。

  (二)2006年全年的“两税”信息数据将于2007年2月处理完毕并于3月下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两税”信息传递和应用工作是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省分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业务的局领导要负总责,有关业务处和信息中心分工合作,充分利用好“两税”信息资源,把“两税”信息传递工作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管理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实。

  (二)建立信息传递和应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省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9号)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两税”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分级管理、过程控制、保障安全和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两税”信息数据管理制度。鉴于此次下传信息均为涉税企业的明细信息,各省应对接收税务总局“两税”数据的安全负责,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做好权限管理和加密处理工作。对与此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和使用税务总局下传的“两税”信息,同时不得对数据进行复制并对外传播。

  (三)建立信息传递和应用的工作机制。各地应切实整合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基础信息,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对下传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研究制定“两税”信息接收、分解、下传、比对、分析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探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控管的方法和经验。

  (四)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地要逐级上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基础信息的比对和分析情况,包括信息比对成功率、通过比对发现的问题,漏征漏管的原因、查补税款的情况等。各省应每半年向税务总局报告一次比对分析的情况,上半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当年的10月15日前报送,全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次年5月1日前报送。比对分析情况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和信息中心。

  各省在“两税”信息接收、分解、下传、比对、分析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和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地方税务司    翁晓天  电话:(010)63417789

  信息中心       张  锋  电话:(010)634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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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