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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增值税上,实际业务为买一送一不属于视同销售,不过需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且对开票形式有特殊要求。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没有买一赠一条款的,或未按照上述规定开票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以买一赠一形式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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