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预收货款10万,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尚未开始生产,根据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应该确认收入,但无匹配的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想问,实际业务中,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收到款项时计入“预收账款”科目,等发出商品时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还是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成本暂估入账?这样的暂估成本企业所得税认可吗?
发文时间:2020-01-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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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公司预收货款10万,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尚未开始生产,一是根据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二是会计上确认为预收账款,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条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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