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4-24
文号:国税发[200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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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于4月2日结束。现就做好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有关后续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认真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开拓创新精神,克服和解决了许多过去没有遇到过的困难及问题,积累了大量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措施,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积累经验,做好准备。同时,要及时主动地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取得地方党委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关心和支持。

  二、做好申报期结束后的自行纳税申报受理和服务工作。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认真分析各个高收入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申报情况,从中发现应申报未申报人员较多的行业和企业,对纳税人采取约谈、限期申报等措施,要求应申报未申报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期结束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检查和典型案例曝光工作。为了巩固自行纳税申报成果,打击违法行为,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尽快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应申报未申报的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申报人数较多的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纳税人。对违反税收规定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地税机关应于9月底前选择2-3个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

  四、充分利用好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这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从各个角度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加以充分利用,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要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今后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认真归集、整理和录入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将已自行纳税申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不断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并对其实行重点跟踪管理和服务。

  五、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各地要加快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进度,尽快覆盖到所有扣缴义务人。要通过统计分析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调整确定重点管理的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企业,并且找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薄弱环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对没有认真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的单位,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严肃处理,促使其认真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步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加快推广应用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步伐,为进一步做好今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七、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不间断地、持之以恒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广为宣传讲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和具体体现,并加强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办税程序等的宣传辅导,反复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提醒纳税人平时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每一笔收入和纳税信息,并保存收入及纳税凭据,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要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凭据,协助纳税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八、大力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在我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今年又是第一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克服了时间紧迫、工作量大、信息缺乏、手段有限、经验不足等困难,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倾注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艰辛努力,"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换满意,以主动换互动,以耐心换真心",保证了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情况,对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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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