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7]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国税办发[200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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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十分重视,不少税务机关在系统内部进行了动员,强调带头依法自行纳税申报,一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税务干部体现了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主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是税法的执行者,有责任带头模范遵守税法,成为依法纳税的楷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仅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调节收入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带头做好自身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当前,社会各界对税务干部自身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非常关注,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税务干部,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和形象意识,带头做好自身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做当地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模范,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系统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负责,研究部署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全面总结清理前一阶段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情况,通过财务部门掌握本单位年所得接近12万元的人员和尚未自行申报的人员名单,各单位领导要督促本单位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干部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自行申报。上级税务机关要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干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二)税务干部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准确计算本人上年度实际年所得数额。年所得应包含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稿费、讲课、出版、炒股和其他各项所得,如年所得达到了12万元,不论是否已经扣缴税款,都要如实进行自行申报,避免少报漏报现象;需要补税的,应主动补缴税款。

  (三)税务干部要发挥了解、熟悉税收政策的优势,自觉担当起宣传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向家属和亲友解释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家属和亲友,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四)各级地税局要为税务系统内干部职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认真宣讲有关政策和申报流程,为税务干部办理自行申报创造便利条件。各级国税局要主动与主管地税局沟通联系,领取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了解自行申报相关事宜,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系统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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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