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建筑企业分公司应该如何交税
发文时间:2020-07-20
作者:胡岚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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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建筑企业的特性,建筑服务往往需要跨省或者跨区进行,为了方便管理,也是为了迎合各地政府对于税收的要求,总公司一般会通过设立分公司来进行运营。这样就带来了一系列财税问题,即分公司如何会计核算?分公司如何申报和缴纳税款?


  一、分公司是个什么鬼?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营业执照上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负责人。


  ⑥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二、分公司如何会计核算?


  分公司一般会有两种核算方式即“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1、“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建筑分公司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2、“非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非独立核算建筑分公司的特点是:一般由总公司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三、分公司如何缴纳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领取并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独立统计销进项,计算增值税额并定期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人资格可以不一样,比如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2)总分公司的销售额单独计算,比如总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总分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分公司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进销项是单独计算,发票开具系统、发票确认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各成体系。分公司的进项不能抵扣总公司的销项,总公司的进项也不能抵扣分公司的销项,总公司支付的分包款由总公司差额扣除,分公司支付的分包款由分公司差额扣除。


  (4)总分公司之间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比如总公司向分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总分公司之间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也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当然也有例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预缴增值税,如果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照2%预缴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机构发放,也必须由发放机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分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分公司所在地代扣代缴。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因此,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因此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无需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但是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实际业务中,如果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4、其他税种


  除了上述4大税种,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其他税金,由各分公司独立完成申报缴纳,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分公司按照企业自有房产价值和土地面积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申报缴纳。


  (2)印花税


  分公司要根据签订合同金额、合同分类按比例计算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照增值税额的相应比例申报缴纳。


  结论:实务中,大家往往会有这样错误的认知,即“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通过以上财税分析,可以看出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税务征管层面,是不区分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税务征管都是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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