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资函[2018]8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商办资函[20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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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商务部、工商总局拟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管理新模式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打造吸引外资强磁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要求,加强商务、工商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程序,减少办理时间,降低企业成本,自2018年6月30日起,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

  三、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6月)。各省商务、工商部门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技术方案(见附件1)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将另行发文,与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各省全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12月)。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四、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与业务联动,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制度衔接,强化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牵头负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明确工作分工和各方责任,加强组织保障,采取有力措施,从制度、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整合优化办事流程。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在“多证合一”改革框架下,结合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为目标,科学、合理制定方案,整合优化企业和投资者办事流程,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纳入“多证合一”备案事项整合范围。申请人应当通过各地工商部门的“单一窗口”申请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务备案时采集的个性化信息项目列入《“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形成“单一表格”(见附件2)。各地工商部门要改造完善工商登记网上受理平台,允许申请人自行勾选填报,登记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准确填报信息。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探索“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新模式。

(三)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关于“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以及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渠道,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做好外商投资数据信息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等工作,加大互联互通力度,在各省级商务、工商部门间实现外商投资数据信息高效、及时双向流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如发生变更事项,两部门应及时相互推送采集到的变更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完整。

  (四)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建立规章制度、丰富技术手段,加强对共享外商投资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明确信息使用部门的使用原则和监管责任,确保数据信息的合理使用,安全传输、共享与存储。

  (五)提高服务和监管效能。

  各地商务、工商部门应探索以数据信息共享为依托,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增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共享数据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发现企业承诺不实、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范围的,或企业补充更正信息后仍不满足备案条件的,两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推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开展监管风险的跨部门综合分析与联合研判,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控能力,通过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和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实现两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切实做到“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商务部、工商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的督促、指导。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联系。

  联系人:

  商务部:刘举忠 商靓

  电  话:010-65197385  010-65197880

  工商总局:王丹

  电  话:010-88650870


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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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