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 商务部发布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程序
发文时间:2018-02-24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92

为贯彻落实《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按照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下称浙江自贸试验区、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须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登记,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或其股东)具有相应的原油仓储经营资格,在舟山市行政辖区内控股拥有不低于1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且油库建设、施工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并依法通过验收。

  2.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资格。

  3.企业正常经营,资信良好,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银行资信达到2A级以上,具有不低于等值10亿美元的省级商业银行授信额度。

  4.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有不低于5名从事石油国际贸易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二)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申请函,包括:(1)公司基本情况和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申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复印件。

  2.申请企业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其股东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企业公司章程、申请企业拥有的原油油库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及质检等部门依法核发的原油油库及配套设施的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

  3.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或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4.从事原油国际贸易人员履历证明,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5.开户行出具的企业信誉达2A级以上的证明文件,省(区、直辖市)级以上商业银行不低于10亿美元等值贸易授信额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无偷税、逃税、骗税记录证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7.国外采购和国内销售方案计划书。

  二、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可向浙江自贸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浙江自贸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审核后上报商务部。初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予以核查,并派员对申请企业原油油库、码头等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

  (三)复审。商务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复审期间,商务部可会同有关部门派员赴企业现场对相关设施进行核查。

  (四)公示。商务部将复审合格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业界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商务部公布浙江自贸试验区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企业名单。

  三、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

  (一)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严格执行进口原油使用相关规定,建立原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原油来源和销售去向凭证材料,每半年向商务部备案相关信息。

  (二)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应依法经营。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商务部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1.企业将进口原油销售给不具有进口原油使用资格的企业;

  2.违规从事与石油相关的金融衍生品活动;

  3.违反海关、质量、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 务 部

2018年2月24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