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发文时间:2007-07-06
文号:国税发[200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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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一条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条第二项的内容修改为“抓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纳税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资源税户籍管理档案。对发现的管理盲点,要及时纳入税收管理。”;第二条第四项中第四点涉及“国税”的内容删除;第三、四、六条中涉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六条汇总涉及“国税”的内容删除;第五条中涉及“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的内容删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条款修订]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当前,资源税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源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进一步做好资源税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规丙促进和街生法痔贪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着月片常重要一的意义。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资遮税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相对比较困难,是资源税税源管理的难点所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分布、品种、品位(质量)、开采量、自用量、销售量、库存量、资源储量、开采年限和开采业户的数量、经济类型、经营方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市场、相关税费的征管情况,管住、管好资源税。

  (一)重视和加强资源税的经济税收分析。要通过获取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提供的有关经济指标信息,与资源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深入分析相关经济指标与资源税税源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各税目或重点矿产品资源税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弹性关系,把握经济发展、税源分布、政策原因、征管措施、偶然性因素等影响收入的规律,剖析政策管理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强化管理措施。

  (二)[条款修订]抓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纳税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资源税户籍管理档案。要建立和完善国税局、地税局在户籍管理上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对发现的管理盲点,要及时纳入税收管理。[修改为]抓好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纳税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资源税户籍管理档案。对发现的管理盲点,要及时纳入税收管理。

  (三)切实提高小矿山企业的自主申报纳税比例。要在抓好日常纳税申报工作基础上,针对小矿山企业规模小、纳税意识相对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现状,通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高定税、加强财务辅导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比例。

  (四)[条款修订]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统计和分析,在管理信息“一体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形成动态的企业档案,绘制税源分布图,使其成为资源税政策研究和加强征管的基本信息来源。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掌握资源税税源的静态和动态变化情况:

  1.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业已提供的数据进行分类、计算取得,包括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矿山企业增值税信息等。

  2.通过税源调查或普查的方式取得。

  3.从相关的互联网站(如矿业、统计、经济网站等)中取得。

  4.从国土资源、矿管、统计、国税、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电力等部门获取。

  5.从矿产资源评估等中介机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获取。

  6.其他渠道。

  (五)加强资源粉的减免税管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要求,规范减免税程序,严把审核关。要准确掌握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的用油量,严格、合理确定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努力堵塞征管漏洞。

  三、[条款修订]强化小矿山企业管理

  鉴于小矿山开采户多而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状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其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认定工作,在销量和自用量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下,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矿产品赋存和生产条件,了解其采掘量、剥采比、回采率、选矿比、选矿回收率、贫化率等指标,参照用电量、用炸药量等参数,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确定应税产品课税量的核定方法、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源税的征收建立在公开、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提高纳税遵从度。对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可因地制宜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核定方式征收资源税:

  (一)“以药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使用的炸药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但对较少使用炸药开采或者由于地质条件差别大、变化大而导致开采一吨矿石使用炸药数量明显不等的情况则不适用此种方式。

  (二)“以电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消耗的电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采用这种方法也要注意适用条件,并需要取得电力等部门的支持,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用电量。

  (三)“以器核税”。“器”指税控器,或运输、加工、开采应税产品的大型器具、设备或设施等。前者,如有的地区针对当地矿山企业售矿使用电子衡器称重计量的情况,通过研制使用相应的电子计量衡税控器,从而如实掌握矿石的课税数量;有的地区由相关部门在煤炭的采场、井口安置监控装置,以此统计运出量等。后者,如有的地区根据每门窑场烧制砖瓦及其使用粘土的数量,从而以窑核定并计征砖瓦用粘土的资源税;有的地方按亩核定盐场的产盐量等。

  (四)其他核定方式。指上述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核定征收资源税的方法。例如,一些地区以单位建筑面积核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税建筑用石、砂的使用数量及其应纳的资源税额;有的地区主要根据煤矿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并兼顾吨煤售价和吨煤销售成本费用来核定煤炭的产销量并据以计征资源税等。

  四、[条款修订]加强零散税源管理

  对零星分散税源实施代扣代缴,是加强资源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要重视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的精神,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情况的细化措施,并落到实处。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要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严密程序,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偷逃税和伪造管理证明的违法行为;对跨地区收购矿产品的情况,各地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非矿产资源主产地的地区也要高度重视,对本地区收购矿产品的企业加强监管,防止纳税人借机偷逃税款;要逐级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替查与指导,及时查找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加强管理,确保代扣代缴办法的正确贯彻落实。

  五、[条款修订]积极推进纳税评估试点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精神,积极推动资源税纳税评估试点工作。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矿山企业资源税管理的内在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合不同产品和地区特点的评估模型,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了解企业流转税征收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企业产、销、存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资源税纳税评估工作,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促进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堵塞税收漏洞。

  六、条款修订]建立健全资源税协税护税体系

  我国矿产品种多,开采地点分散,矿山行业专业性强,要真正管住、管好资源税,仅靠税务机关的努力,不仅征收成本高,而且很难管住。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国税、公安、国土资源、矿管、电力、工商、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物价管理、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及时获取矿山企业开办、生产、销售、变动、关闭等方面的信息,防止漏征漏管。

  七、优化纳税服务

  在税收宣传中,要进行资源税法规、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开展纳税辅导、业务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要通过与纳税人进行直接的交流和沟通,为纳税人释疑解惑,了解纳税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确定进一步优化服务的重点。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资源税政策和办理纳税事项,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和税法遵从度,为资源税征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资源税的各级主管部门和人员要把工作重心从一般的税政研究转变到税政和管理工作并重上来,基层税务机关主要是做好日常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调查了解、研究本地区资源类矿山企业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的资源税管理措施,逐步建立起对矿山企业和应税资源产品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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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