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4-05
文号:国税办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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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资委、法制办《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的要求,为做好国税系统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目标

  近几年来,由于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突出表现为: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收费或变相摊派,谋取小团体的利益;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演变成为一些干部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还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基层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基层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国税系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税务总局、国税系统自己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清理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清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

  (一)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国务院举办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项目,予以保留。

  (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举办的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

  (三)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予以合并。

  (四)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司(局),一律不得自行设置项目。

  (五)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六)清理工作期间,各地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审核甄别和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4月20日以前)

  1.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清理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对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准确、规范填报各类统计表。(1)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包括中央机关开展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面向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根据承办和协办情况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1)。(2)税务总局机关及局内各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税务总局局内各承办单位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2)。(3)各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面向税务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根据承办或协办情况负责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3)。(4)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面向税务系统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负责逐项汇总后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4)。(5)各省、市、县国税局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此项内容由各省国税局负责逐项汇总后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5)。(6)各省国税局、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审核意见,逐项填写自查统计表(附件2),并将自查登记表、自查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总结报告于2007年4月20日前,报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监察局)。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省国税局和税务总局内各单位负责清理填报。

  (二)审核甄别阶段(2007年4月21日-4月30日)

  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对上报的自查登记表、自查统计表和文件依据、自查报告,特别是拟保留项目,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并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报全国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核。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5月1日-6月30日)

  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在总结各单位经验以及实际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巩固清理工作成果,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要把清理工作作为改善党和政府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对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措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二)明确工作方针,注重规范

  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同时,要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对清理期间继续举办新的或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清理工作联席会议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各类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清理、审核和填报工作,对清理范围、填报项目,要全面清查,逐一登记,不留死角,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凡不提供文件依据或未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列为撤销范围。

  税务总局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局437甲房间,联系人:胡惠萍,联系电话:010-63417475,传真电话:010-6341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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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