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3-29
文号:国税函[2007]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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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把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2006年,税务总局编辑了《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以下简称“试用本”),目前已发放到全国税务系统。现对各单位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重要意义

  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税务总局《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格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和总结,为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已下发的“试用本”,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是税务系统干部职工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结晶;是今后一段时间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在2007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领导指出,编发《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在税务系统试行,这是当前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按照总局领导的指示,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重要意义,把试行工作做好。

  二、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要按照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落实。要依托“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和支持”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对此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税务系统惩防体系的建设事关税收工作全局,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各部门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组部署和督促,协调各部门的力量,认真落实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试用本”的各项任务;办公厅(室)、人事、巡视办、机关党委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责任分工,努力完成各项试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特点,切实负起具体落实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一岗两责”,切实负起责任来。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抓好落实抓好学习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有组织地进行学习,有计划,有检查;要原原本本地学习“试用本”,熟悉各项制度的内容、规定和相互关系;要讲究学习方法,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干部职工对构建税务系统惩防体系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试用本”的基本内容,增强执行的自觉性。

  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工作,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协调,逐项落实“试用本”中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规范各种行为。要注意在试行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修订“试用本”作准备。

  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措施,是关系税收事业兴衰成败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严厉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使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健康发展,更加富有成效,努力开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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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