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2-26
文号:国税发[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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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整规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部署,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整规办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意见,税务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6.石油石化行业;

  7.金融保险业;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5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业是重点检查项目。在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2007年,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是:

  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各省税务局要认真分析、科学筛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高项目针对性,确保整治实效。其中,国税系统在选择重点整治地区时要着重考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2.组织实施。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由省税务局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每省每年只部署一个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再另行布置。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7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打击和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国际税务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地要针对所检查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对大型企业的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对检查未发现“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但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各地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总结税收专项检查的督导协调、考核考评和报告督办等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2007年3月15日前报送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2007年7月10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7年10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其中,专项检查工作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行业检查指南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结合典型案例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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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