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8]1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31个重点地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工商办字[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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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7年9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总局确定了31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地区。现将这些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给你局(部门),以便互相借鉴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作为,勇于承担,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落实扩大“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制定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四川、重庆、陕西均已印发了方案。河南、湖北的方案已经省常务会审议通过,文件正在印发。各省(区、市)重点改革试点地区先行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广东自2016年起相继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三个片区和江门市、阳江市等5个地区试点,截至2017年底,共受理并办结相关业务1.6万件,惠及1.5万余户企业,累计为企业节省15.7万个工作日,压减超过70%,减少申请材料4.9万份,压减率在五成以上。横琴片区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后,全流程办事手续压减40%以上,报建周期缩短40%,企业直接成本可降低3%。南沙片区第三方阶段性评估调查显示,受访群众和企业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表示“非常满意”与“比较满意”的占91.3%,社会反响良好。

  福建于2017年4月初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率先启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方面入手,创新提出“六个一批”(取消审批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承诺一批、合并核准一批、提高透明度一批、严格准入一批)的改革方式对170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简化、优化,并按照“一事一措施”的方式逐条制定监管措施,对改革涉及事项实施六大类分级监管,取得积极成效。

  山东淄博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行先试,勇做改革“先行者”。“证照分离”改革后,淄博高新区内企业开办时间由过去平均12.8天压缩到2.6天,效率提升了80%。第三方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测评显示,企业对“证照分离”改革满意度达97.5%以上。潍坊高新区把“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上升到全区层面,截至目前,区内已办结“证照分离”申请1129件,980家企业通过备案、告知承诺方式快速进入生产经营,工商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实现信息传递交换6656户次。

  陕西西咸新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与“证照分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目前已经办理“证照分离”五个一批事项119件。浙江杭州桐庐共办理改革事项991件,惠及近千户市场主体,其中,整合至营业执照815家,证照联办102家,承诺74家,实现审批部门间信息推送890条。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证照分离”已经成为继“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之后,进一步理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动信息互联共享,进而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改革。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做好改革统筹和工作衔接,切实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这些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定期向总局报告。改革推进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注册局。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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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