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03
文号:工商个字[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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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展。为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报工作的认识,强化工作部署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其逐步积累社会信用的重要形式,是反映市场主体活跃度的重要依据,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信用监管的重要载体。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强化工作部署,紧盯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分时间、分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向地方政府汇报好年报工作,主动争取政府支持。

  二、继续扎实推进年报公示及抽查工作,逐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电子年报率

  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扩大电子年报的覆盖率。要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纸质年报电子化工作。工商所(市场监管所)收到个体工商户纸质年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化录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年报。各省(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汇总要求,将电子化后的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实时上传工商总局。逐步实现纸质年报向电子年报的平稳过渡。

  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其年报数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推送。在年报期结束后,要及时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组织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抽查比例,抽查结果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提升年报数据质量,积极探索对年报等信用信息的运用

  要认真梳理年报易错数据项,修复完善公示系统的提示和校验功能,通过数值指标和业务逻辑控制等技术手段对异常数据进行提示,进一步提升年报数据质量。严肃年报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不论是对查无下落、失联户、僵尸户,还是对正在经营中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代报替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擅自修改年报数据。对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引导其自觉履行注销法定义务,依法退出市场,逐步还原真实的年报基数。

  要发挥经营异常状态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公示共享和信用约束作用,支持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未年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失信惩戒,提高年报工作权威性和经营者报送年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多层面、多领域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等信用信息的分析运用,辅助政府决策。

  四、创新宣传教育,积极指导年报

  要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创新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台、报纸、手机短信、门户网站,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如QQ群、微信群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大力宣传,使全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知晓不参加年报的后果,积极履行年报义务。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年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职尽责,积极指导经营者年报,不得出现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方法不当、办事效率不高而让申请人多次往返的现象。严禁在年报过程中搭车收费、乱收费。

  请各省(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总结(含附表1.2)报工商总局个体司。年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特别是关于提升年报数据质量的建议,请随时报告。

  工商总局将结合每年度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综治考评工作,组织开展督查。

 工商总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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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