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07]3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1-09
文号:中税协发[200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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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局协会,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了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2月3日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各地方协会遵照执行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3日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根据《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05]3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决定通过建立远程教育网校以互联网远程教学方式开展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后续教育,为了办好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建立远程教育网校利用先进技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开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后续教育培训的现代化教学模式。

  第二条 远程教育网校是中税协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活动的教学服务体系,同时也是广大学员参与教学活动和业务交流的场所。

  第三条 参加注册税务师行业后续教育的学员包括: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没有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而在事务所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均应参加远程教育网校学习,接受远程后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所使用的文字、视听的课件等网络教材,由中税协组织或委托相关人员编写和制作,中税协按照《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精神,负责推荐和考评教师及教学课件,并有选择和决定权。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的课程包括:基础知识、最新政策和重要业务三大部分,其中最新政策为必学课。

  第七条 参加远程后续教育的学员须在每年第4季度期间到所属管辖的地方税协报名和交纳培训费用(代收),领取远程后续教育学习卡,然后登录注册。

  第八条 学员在注册时必须如实填写各项资料,以便建立培训档案和进行三级管理。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采用分散学习、集中管理的方式,经注册成功,由学员自行安排学习时间完成规定课时的学习。

  第十条 学员可以根据课程分类、个人的学科专长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选择课程,作为自己的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远程后续教育培训属于非脱产培训。学员接受远程后续教育的时间由网校的后台管理系统自动统计。根据《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每位学员每年接受非脱产后续教育的时间须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 远程后续教育的考核由远程教育网校组织,学满规定学时的学员方可参加考核。考核方式以网上考核为主,未通过者可进行补考。年龄超过60岁(含60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可自愿参加网上学习,不作为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 学员在进行年检时,应提供《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材料(会员证、考核通过证明等)。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要确定专人负责并认真履行审查的职责,通过管理后台发现有未按要求学满规定课时的学员,应按照《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远程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成立由中税协、地方税协、远程教育网校三方组成的远程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委员会,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后续教育培训应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各地方税协应当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协同中税协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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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