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规财函[2009]12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2-16
文号:卫办规财函[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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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管)单位:

  现将《2009年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卫生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卫生规划财务工作。工作中有何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2009年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009年,卫生规划财务工作将紧紧围绕卫生部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发展战略规划、卫生专项资金监管和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努力提升卫生规划财务工作水平。

  一、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围绕《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落实相关任务与要求。

  (一)认真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配合做好其他医改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做好卫生经济政策研究和经费保障工作,重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完善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政策等,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改革措施。

  (三)积极参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落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开展药事费、处方费、护理费等专题研究。

  二、认真做好“健康中国2020”战略规划研究及“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准备工作

  在前期6个专题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成立“健康中国2020”战略规划综合研究组,邀请社会学、宏观经济学、财政学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编制战略规划研究总报告。适时邀请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参事室、社会科学院等研究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对战略规划研究总报告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择期向国务院汇报。经批准后正式启动“健康中国2020”战略规划纲要的制订工作。

  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为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

  三、组织开展卫生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在各项目省提前开展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年内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部内相关司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和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和建议,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督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执行总体情况、项目方案实施情况、项目组织领导情况、设备采购、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执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督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标准、工程进度与质量、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及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业务开展和运行管理等。

  四、加快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认真组织实施好2009年中央专项投资建设项目。积极督导各地严格按照《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开展规划设计,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快建设进度,切实发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加快卫生监督、妇幼保健、鼠疫防治、职业卫生防治以及儿童专科医院等专项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机制,按照成熟一批下达一批的原则,尽早研究下达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预算。

  (四)协调、指导对口支援省市和灾区省加快推进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卫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进度,争取年内完成全部医疗卫生机构房屋维修加固,全面启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重建工作,力争年内能有一大批项目完成改造、建设任务。

  (五)开展危房排查处理工作,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建筑安全。

  五、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深入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强化对部属(管)单位的财务、内控、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收入分配、对外投资与合作等方面的监管,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水平,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二)探索卫生项目绩效评价新机制,积极开展卫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工程等审计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一)尽快完成《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的全面修订工作,并下发各地执行。

  (二)在东、中、西部选择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监测工作,掌握医疗服务成本动态变化与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之间的差距,为进一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三)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探索按病种收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七、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和装备管理,促进城市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一)加大公立医院建设规模、装修标准、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管力度,促进公立医院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部属(管)单位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二)以2009-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和实施为切入点,深入开展阶梯配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

  (三)全面完成违规装备大型医用设备的清理工作,继续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制度,调整管理品目,严格新型设备配置准入。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制度

  (一)研究修订《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公立医院收支监管办法,加强医院成本核算和内部分配管理,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管理,研究制定卫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继续完善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推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全面实施,建立新农合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新农合基金支出监管,开展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九、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全面推行以省为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抓好文件落实,做好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

  指导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和PET-CT等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十、加强对全国卫生规划财务工作的指导

  组织开展卫生规划财务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经济活动,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廉政建设与规划财务各项工作有机融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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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