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收益[2009]2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2-12
文号:国资发收益[200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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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

  200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已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相关企业。为做好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及时了解掌握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企业应在国资委下达资本预算安排后,及时报告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支出申请与国资委下达的资本预算安排有差别的,应按照资本预算安排另行编制资本预算使用计划,并于预算资金到账30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于资本预算执行中出现的紧急或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二、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报经国资委备案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自行调整。相关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使用计划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资本预算管理的要求,不得挪用或截留用于非生产项目或非主业项目。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受生产经营或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影响,确实需要对资本预算使用对象、标准、额度等进行调整的,应向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由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三、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预算执行工作,国资委将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总结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经验和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也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建立对资本预算执行全过程的监督问效机制,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为全面掌握中央企业年度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资本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另行下发)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以下简称资本决算),企业申报的资本决算应当经过相关社会中介机构鉴证。

  五、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本预算管理的要求,从加强资本预算执行组织和监督的实际出发,制定本企业的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的责任,细化落实资本预算编制、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资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资本决算申报等工作程序和职责;明确企业内部对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请各中央企业将制定的资本预算管理工作制度于4月30日前报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备案。

  六、相关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资本预算用款计划,对于向所属子企业注入资本金或其他方式使用预算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属子企业注入资本金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批准;企业对费用性预算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范围进行管理,不得随意调整。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本预算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资本预算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资本预算执行的组织和监督,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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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