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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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附件: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1.已报名参加2020年10月11日和10月17-18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2.已报名参加2020年10月11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3.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4.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5.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应当于北京时间2020年4月1-30日(每天8:00-20:00,4月4-6日清明节假期除外),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还应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中注协查询办理(查询电话+8610-88250110)。

  (二)资格审核

  1.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应考时需携带)的扫描件。

  2.首次报名的中国公民的学历信息,原则上由网报系统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或者以会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的扫描件。

  3.尚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当于北京时间8月3-14日(每天8:00-20:00)期间,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本人的毕业证书编号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提交相关单位进行认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录的,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4.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三)交费

  1.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

  2.交费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4月30日20:00。交费手续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3.专业阶段考试报名费标准为每科150欧元,综合阶段考试报名费标准为300欧元。报名人员可下载交费确认表作为已交费依据,中注协不另外提供发票。

  4.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在8月17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新注音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和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比利时当地时间)

  专业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24日

  08:30-11:30  会计

  13:00-15:00  税法

  17:00-19:00  经济法

  2020年10月25日

  0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综合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25日

  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二)考试地点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六、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需要的考生可通过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购买。

  七、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于北京时间2020年10月9-21日期间(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携带准考证、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八、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于12月下旬登录中注协网站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与中注协联系领取。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执行。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注协网站“CPA考试”专栏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中注协开通注册会计师考试机考练习网站(http://cpademo.cicpa.org.cn)。考生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四)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中注协将通过网报系统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欧洲考区考试专用邮箱ks33@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中注协电话+8610-88250110和+8610-88250119(北京时间工作日8: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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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