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9号 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2-05
文号:国税发[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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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业;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中介服务业;

  (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4)拍卖企业;

  (5)非居民企业;

  (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要点,紧紧围绕新形势下“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

  依法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稽查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力、物力保障。

  (二)周密部署,科学选案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的检查项目能够平稳有序推进。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征管、稽查和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纳税人基础资料、纳税申报等信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预警系统等征管环节,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确定稽查重点企业,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健全机制,创新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原则,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整合稽查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建立税警协作机制,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实现稽查工作的有效突破;三是努力建设“专家型、专业化”稽查骨干队伍,为检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四是建立督促指导机制,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作为有效载体,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法,合理设定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准确定位各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执法权限重叠,大力推进分级分类稽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重点解剖式检查与全面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对解剖式检查进行案例分析,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检查经验,制定检查方案,指导全面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税务机关于2009年2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09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9年10月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 张达光

  联系电话:010-63584581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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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