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9]128号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09-03-23
文号:财建[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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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用能迅速增加。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城乡建设领域是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主要领域,利用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解决建筑物、城市广场、道路及偏远地区的照明、景观等用能需求,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光电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太阳能电池生产国,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知名度的光电生产企业,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条。但目前国内市场需求不足,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加大了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拓展国内应用市场,将创造稳定的市场需求,促进我国光电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光电建筑应用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推动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可以有效带动高新技术及节能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可以促进建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电气、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多个产业实现调整升级,对于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为有效缓解光电产品国内应用不足的问题,在发展初期采取示范工程的方式,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加快光电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一)推进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启动国内市场。现阶段,在条件适宜的地区,组织支持开展一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争取在示范工程的实践中突破与解决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能力不足、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光电并网困难、市场认识低等问题,从而激活市场供求,启动国内应用市场。

  (二)突出重点领域,确保示范工程效果。综合考虑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现阶段在经济发达、产业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积极支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发展离网式发电,实施送电下乡,落实国家惠民政策。

  (三)放大示范效应,为大规模推广创造条件。通过示范工程调动社会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扩大影响,增强市场认知度,形成发展太阳能光电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落实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将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照明中积极推广使用。

  三、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财政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加快光电商业化发展。

  (一)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补助标准将综合考虑光电应用成本、规模效应、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成本降低的情况逐年调整。

  (二)鼓励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为激励先进,将严格设定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标准与条件。财政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产品效率高、建筑一体化程度高、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的示范项目,从而不断促进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将充分调动地方发展太阳能光电技术的积极性,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的地区将优先获得中央财政支持。

  四、加强建设领域政策扶持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技术标准,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一)完善技术标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贯彻和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促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实现一体化、规范化。各光电企业也应要制定本单位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企业标准,提高应用水平。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要责令改正。

  (三)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能力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要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能力。

  各地应建立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依托现有的建筑节能机构,由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抓紧制订光电建筑应用实施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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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