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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分摊到A西服上的收入= 150000×1500/(1500+200)
分摊到B领带上的收入= 150000×200/(15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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