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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稽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种偷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作为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的配套措施。现提出下列要求,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在配有计算机,尤其是已实行计算机管理征收业务的地区,原则上应充分运用现有条件,通过今生今世完成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除分析指标、分析方法要统一外,其他事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操作。在不具备计算机管理条件的地区,可选择部分行业或企业作为试点,通过手工操作完成。
二、在开展稽核分析工作初期,特别是现阶段,对比分析中所属有关指标正常峰值,可简单按大类行业制定,重点查获较大的偷、骗税及利用发票犯罪者,随着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再逐步按行业细化。
三、对稽核分析出的纳税异常企业,稽查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做好进一步的查实工作,凡查有偷、骗税或虚开专用发票等不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为保证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地要配合或充实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稽核人员,由主管增值税稽核检查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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