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1]09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11-10
文号:中税协发[2011]0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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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现有业务的开展和新业务的开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该领域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2011年工作安排,我会在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下发的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结合部分税务专家和资深注册税务师的意见和建议,编制了《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下发各地试行,以便各地方税协及税务师事务所学习使用。

《指导目录》涵盖了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以及拟进一步拓展的新业务共计77项。同时对各项具体业务所涉及的依据、内容、报告使用者、委托人、资质、执业准则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内容也逐项列明。

本《指导目录》的试行,是中税协在指导各地规范业务范围和拓展新业务领域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建设工作,必将有利于向社会公众宣传注册税务师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涉税专业中介服务的全部业务领域,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社会认知度;为两级协会进一步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空间、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新业务领域提供参考信息和工作思路;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自身业务能力的评估,全面提高相应业务水平,引导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自身定位拓展业务范围;分清业务类别,统一业务分类,为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则体系及进行标准化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全方位地组织行业业务培训,打造行业复合型人才,提升全行业专业能力。

本《指导目录》涵盖的具体业务或收录的文件内容尚不尽完善,希望各地方税协在指导税务师事务所试行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修改补充的意见,并及时上报我会,以便在下年度更新时进行完善。另外,对《指导目录》试行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亦请及时反馈我会。

联系部门:业务援助部   

联系邮箱:yzb@cctaa.cn

联系人:瞿冰若                        

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405

传真:010-68414192


《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2012年)》目录


第一部分 涉税鉴证业务(42项)

一、纳税申报类鉴证(10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4项)

1.年终汇算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鉴证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申报鉴证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3项)

5.个人独资企业

6.合伙企业

7.个体工商户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鉴证(2项)

8.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9.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

(四)其他纳税申报鉴证(1项)

10.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的鉴证

二、涉税审批(备案)类鉴证(26项)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2项)

11.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鉴证

(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鉴证(2项)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备案类)

1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备案类)

(三)企业所得税专项资格认定的鉴证(1项)

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类)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鉴证(18项)

1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备案类)

17.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类)

1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备案类)

19.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类)

2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备案类)

21.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类)

22.动漫企业(备案类)

23.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类)

2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备案类)

2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备案类)

2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备案类)

2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备案类)

2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备案类)

29.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类)

3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备案类)

3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备案类)

32.国债利息收入(备案类)

3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备案类)

(五)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或摊销的鉴证(3项)

34.加速折旧(备案类)

35.企事业单位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备案类)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三、其他涉税鉴证(6项)

37.社保审计

38. 涉税司法鉴定

39. 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40. 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41.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4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

第二部分 涉税服务业务(23项)

一、税务咨询类服务(3项)

43.开展税务咨询

44.常年税务顾问

45.税收筹划

二、申报准备类服务(2项)

46.特别纳税调整服务

47.企业重组服务

三、涉税代理类服务(15项)

48.代办税务登记

49.代办纳税申报

50.代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51. 代办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52.代办减、免、退税申报

53.代办建账记账

5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5. 代理增值税 (抵扣联) 发票网上认证

5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7.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58.代开普通发票

59.代办制作涉税文书

60.代售印花税票

61.代办税务行政复议

62.代办税务行政诉讼

四、其他涉税服务(3项)

63.涉税培训

64.协助企业进行税务风险评估

65.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部分 涉税拓展业务(12项)

一、企业自主委托方式(8项)

66.为开具纳税证明出具纳税审核报告

67.为上市公司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68. 关联申报审核服务

69.同期资料准备

70.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71.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

72.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分析检查

73. 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二、政府集中购买方式(4项)

74.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75.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

76.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分析检查

77.特别纳税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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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