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1-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89

为加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及软件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评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组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参评单位

    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服务商以及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以下税务机关自愿申请参加评测。

    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开发服务商需符合以下资质要求:

    (一)较强的综合实力: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50人。

    (二)软件开发管理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达到3级以上。

    (三)软件支持服务能力:拥有集软件升级维护保障、远程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本地化上门服务于一体的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

    (四)具有参与税务信息化或国家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验。

    三、评测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为“检测中心”)承担本次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具体评测工作。

    四、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8日,每天9:00-16:00。

    报名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金三环宾馆。

    联系人:杨文钧,电话:15801426774。

    五、报送资料

    (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

    (二)参评资质审核报告。

    (三)申请评测单位情况一览表。

    (四)网上纳税申报软件项目人员情况表及附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

    (五)法人代表授权书。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参与国家省部级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证明资料。

    六、评测流程

    (一)2011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2011年12月19日,检测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二)2011年12月19日至2011年12月30日,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服务商准备评测需报送的材料,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申请资质初审。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市以下税务机关,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申请资质初审。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税务机关,直接通过资质初审。

    (三)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8日,参评单位通过资质初审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名。现场填写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报名表,提交相关报送资料,领取报名回执,并与检测中心签订评测委托书。逾期报名、没有通过省税务机关资质初审或不能完整提供评测所需的报送材料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四)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参评名录。

    (五)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2月10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开发参评软件。

    (六)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10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按照检测中心的通知安排,可在检验中心现场进行参评软件调试。

    (七)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3月9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按照检测中心的通知安排,以报名的先后顺序,提交参评软件,由后者实施评测。

    (八)参加首次评测未通过的参评单位,1周内可申请一次复评。

    (九)2012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名录。

    (十)参评单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干扰评测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停止其评测。已取得合格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七、参评须知

    (一)请认真阅读以下文件及附件,详细了解评测相关要求:

    1.《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由检测中心公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取)。

    (二)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可采取国税局、地税局分版方式申请参评,但各版本均需涵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中的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的所有税(费)种。

    八、评测结果

    评测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以及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以下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和《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名录。

    特此通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