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4-16
文号:货便函[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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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为了做好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及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报工作

  (一)采集范围

  1、国产车辆:本辖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车辆。

  2、进口车辆:进口的全部应税车辆。

  (二)采集单位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三) 车价采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采集、编制《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报表编制要求如下:

  1.表中“序列号”栏,应严格按照《通知》中附件3的“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并填写,特别要求车辆类别代码、商标品牌代码要填写准确。

  2.表中“生产企业名称”栏,应填写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3.表中“车辆类型”栏,应填写“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电车”。

  4.表中“吨位(kg)”、“座位”、“排气量(CC)”栏,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所注明的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排气量(ml)等实际信息填写。为保持与车购税征管系统单位一致,其中填写“吨位(kg)”栏时暂将额定载质量(kg)换算成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在填写下列车辆类型的“吨位\座位\排气量”栏时的注意事项:

  (1)轿车:必须填写“座位”、“排气量(CC)”栏。

  (2)客车:必须填写“座位”栏,且当座位数为9座以下(含9座),必须填写“排气量(CC)”栏。

  (3)越野车:必须填写“排气量(CC)”栏。“吨位(kg)”、“座位”栏必须按照合格证中注明的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实际信息填写。当合格证中“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为空时,则“吨位(kg)”、“座位”栏填写“0”数字字样。

  (4)专用汽车:“吨位(kg)”、“座位”栏必须按照合格证中注明的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实际信息填写。当合格证中“额定载质量(kg)”、“额定载客(人)”项为空时,则“吨位(kg)”、“座位”栏填写“0”数字字样,且当座位数为9座以下(含9座),必须填写“排气量(CC)”栏。

  5.表中“主要配置”栏,对于型号相同因配置不同有两个以上出厂价格的车辆,必须按照本通知《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中所列项目的规范名称,填写能够区分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要严格按照顺序填写,禁止颠倒顺序;对产品型号只有唯一配置的,此栏可不填写,若填写也必须按照《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中所列项目的规范名称顺序填写。注意:在按《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中所列项目的规范名称顺序填写时,若车辆没有装备某一项目,直接跳过该项,不要填写“无”等字样。

  填写下列车辆类型的“主要配置”栏时,主要采集以下内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主要采集发动机型号或底盘型号:“专用汽车”采集发动机型号、底盘型号,若是厢式或罐式运输车还要采集箱体材质或罐体材质,冷藏车还要采集制冷机类型:“挂车”采集轴数,若是厢式或罐式车还要采集箱体材质或罐体材质:“农用车”采集发动机型号、变速箱型号:“摩托车”按照《通知》要求此栏不填写。若按照上述方式区分不开各款出厂价格,要按照《采集车辆“主要配置”内容》顺序采集其他项目。

  6.表中“合格证”栏,应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中的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此次报表中该栏为必填项,不得为空白。

  7.表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应填写“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机关代码。

  (四)上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认真做好本地区车价信息采集的组织工作,对本地区采集上报的车价信息各项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避免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

  2、2009年第二期车价信息采集仍采取在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外,按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二)的内容上报EXCEL表。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将采集、审核、汇总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通过FTP于5月6日前上传至税务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为://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购税处/车购税车价信息备案/2009年第2次车价信息。

  二、汇总工作

  (一)时间及地点

  我司定于2009年5月上旬组织集中汇审,具体汇审时间及地点将另行通知。

  (二)具体要求

  1、参加会审人员须携带笔记本电脑1台、车价信息电子文件(EXCEL格式)。

  2、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采集车辆价格信息。

  3、要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中各栏次的内容,尤其要重点审核“序列号”、“主要配置”栏的内容,不允许出现错误。

  4、对于型号相同而配置不同的车辆,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七、第八条的规定采集。配置名称要按照中的规范名称填写。

  5、各地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车型情况进行整理,对不符合车辆落籍要求的车型进行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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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