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经贸[2009]13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5-27
文号:发改经贸[2009]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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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今年国家将按照有利于保证农民种植油菜籽能够获得基本收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促进国内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临时收储。目前国内油菜籽大量上市在即,为做好油菜籽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综合考虑去年以来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化及今年油菜籽种植成本等情况,按照保证农民基本收益和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85元。

  执行区域为湖北、四川、安徽、江苏、湖南、河南、贵州、江西、青海、陕西、浙江、甘肃、重庆、内蒙古、云南、新疆、西藏等17个油菜产区。其中,冬播油菜产区托市收购期限为2009年6月1日~9月底;春播油菜产区为2009年9月1日~12月底。

  二、明确油菜籽托市收购执行主体和操作方式。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直属企业或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具体委托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商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后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购的油菜籽,要适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入国家临时存储,今后视市场情况再择机安排销售。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国粮调[2009]50号),抓住今年油菜籽丰收的有利时机,指定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托市收购价格,保护农民利益。

  三、引导油脂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油菜籽。为调动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积极性,国家委托一部分规模较大、有一定资质的中央直属粮油企业和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托市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并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每市斤0.10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如果油菜籽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2.00元以上,停止补贴。受国家委托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地方油脂加工企业原则上每省3-5家,具体名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于6月1日前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

  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本地其他油脂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满足农民交售油菜籽需要,保护农民利益。

  四、加强对油菜籽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的执行主体,对其收购的油菜籽及加工后的菜籽油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落实地方储备、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执行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地方储备企业、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油菜籽收购的质价政策,并对国家委托的地方加工企业油菜籽收购数量和收购、加工凭证等的真实性负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督导,并组织巡查。所有接受委托、享受中央财政费用补贴的油脂加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市场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油菜籽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中储粮系统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油菜籽收购进度的统计,及时汇总报送收购进展情况。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加强对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的宣传,明确市场预期,引导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指导农民合理安排油菜籽出售,保护农民利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油菜籽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中央安排的油罐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企业)配套资金要早落实,项目建设要早启动,早投入使用。各地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油菜籽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油菜籽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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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