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9年印花税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5-18
文号:国税函[2009]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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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2009年税务总局发行《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和《牡丹呈祥》两套中国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各地收到2009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中国古代圣贤故事》一套9枚,图案采用范曾先生的“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图”为题材,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中国古代圣贤故事。敦颐说莲)、2角(中国古代圣贤故事。东波赏砚)、5角(中国古代圣贤故事。仲淹悯渔)、1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太白仙游)、2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羲之爱鹅)、5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屈原天问)、10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庄子梦蝶)、50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子贡劝农)、100元(中国古代圣贤故事。老子出关)。

  《牡丹呈祥》一套9枚,图案采用周彦生先生的“洛阳牡丹图”为题材,各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洛阳牡丹。芳菲祥瑞)、2角(洛阳牡丹。牡丹绝色三春暖)、5角(洛阳牡丹。富贵长寿)、1元(洛阳牡丹。露浓凝香)、2元(洛阳牡丹。春酣国色)、5元(洛阳牡丹。丹心独抱)、10元(洛阳牡丹。春风富贵)、50元(洛阳牡丹。韵胜西施)、100元(洛阳牡丹。露花倩影)。

  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30 mm×50mm ,每版20枚,每版成品尺寸:180 mm ×240mm.左右两边出孔到边。 图案左侧印有 “中国印花税票 CHINA ”,底部印有“2009(9-X)”,表明2009年版和按票面金额从大面额到小面额的顺序号。

  《牡丹呈祥》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38 mm×50mm ,每版20枚,每版成品尺寸:180 mm ×278mm.左右两边出孔到边。 图案下面印有 “中国印花税票 CHINA ”,底部侧印有“2009(9-X)”,表明2009年版和按票面金额从大面额到小面额的顺序号。

  两套印花税票每种面值的包装均为每张20枚,100张一包, 5包一箱,每箱计1万枚(20枚×100张×5包)。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6色影写凹版印刷;

  (二)采用红色防伪油墨印刷;

  (三)采用椭圆形异形齿孔,在左右两边的居中位置;

  (四)采用第二代彩色荧光点防伪邮票纸印制;

  (五)每版右下角有6位连续喷墨号码。

  四、2009年版印花税票发行量

  2009年版印花税票《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和《牡丹呈祥》两种共发行11000万枚,各5500万枚。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

  《中国古代圣贤故事》壹角票150万枚,贰角票 100万枚,伍角票100万枚,壹元票400万枚,贰元票100万枚,伍元票1650万枚,拾元票1200万枚,伍拾元票900万枚,壹佰元票900万枚。

  《牡丹呈祥》壹角票150万枚,贰角票100万枚,伍角票100万枚,壹元票400万枚,贰元票100万枚,伍元票1650万枚,拾元票1200万枚,伍拾元票900万枚,壹佰元票900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印花税票需求量计划按整数最低1万枚发运。

  (二)为满足各地集藏爱好者购买成套印花税票的需要,税务总局将向各地发放一部分九种面值成套的印花税票,各地可以安排集中出售点专售。今后各地需要成套票的,请在上报的需求量计划中说明。

  (三)2009年版印花税票样本册将于今年8至9月份通过北京市机要局发至各县及县以上税务局计统部门,用于工作中对印花税票的识别,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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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