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35号 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
发文时间:2009-05-07
文号:国税函[2009]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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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落实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工作,切实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国家为限制“两高一资”等货物出口,取消了“两高一资”等货物的出口退税,取消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目前出口应征税货物海关税则号共有1873种,现将全国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种海关税则号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中出口应征税货物数据通过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专用目录下发各地,各地要据此数据立即组织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税务总局下发的数据是通过海关报关单001、002、003数据、电子传输系统中的代理出口证明数据及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进行统计的。因2008年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中海关商品码只有前8位,而报关单海关商品码是10位,商品退税率对应的也是10位海关商品码,因此下发的数据含部分可退税出口货物数据和虽已取消退税率但在过渡期内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数据。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将税务总局下发的上述三类数据进行逐级分解,下发到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及其他有关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逐户、逐笔核查每条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证明、海关统计数据是否为出口应征税货物,并核查企业具体纳税情况: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收入处理;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要求填报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和海关统计数据中只有企业海关代码无企业名称的,各地要积极与海关、商务等部门协调,找到出口企业并对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进行核查。各地对核查发现的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要及时追缴应纳税款。

  三、各地核查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中如为已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核查: 

  (一)委托方为本省(自治区、市)企业的,由省国税局汇总后逐级分发给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

  (二)委托方为外省(自治区、市)企业的,由省国税局于2009年5月30日前汇总出口代理证明信息上报到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 FTP://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传目录/xx省受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税务总局汇总后通过FTP各地专用目录分发各地,由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进一步核查。

  四、各地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的出口应征税货物代理证明,如发现为非真实委托业务,受托方为本省企业的,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给受托方税务机关;受托方为外省企业的,由省国税局汇总非真实委托业务代理证明信息于 2009年6月15日前上报到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非真实委托业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传目录/xx省非真实委托业务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税务总局汇总后通过FTP各地专用目录分发各地,由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进一步核查。

  五、各地核查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时,应剔除出口货物报关单(001、002、003数据)的重复数据。

  六、各地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此次核查工作,并将此次核查发现出口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的税款追缴入库。

  七、各地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此次核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核查工作情况报告和报表同时上报一份到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各地总结报告目录/xx省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报告。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管理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缴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九、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核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核查工作进行通报。

  各地填报的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情况表、xx省受托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xx省非真实委托业务出口应征税货物情况表表样,请在税务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各地专用目录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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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