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9]49号 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
发文时间:2009-06-04
文号:稽便函[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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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安排,总局稽查局决定统一组织开展第二批36户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一)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协调本次税收自查工作。总局稽查局各稽查处与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地税稽查局组成督导组,联合开展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政策辅导,核实并督促自查补缴税款及时入库,加强与企业总部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各省国、地税稽查局要认真开展对辖区内上述大型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税收自查辅导工作,及时确认其在自查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所属期间,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就地入库,并将企业自查补税数额记入各级稽查局的自查查补收入。

  二、自查年度

  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制定的自查提纲对本企业2005年至2007年三个年度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开展自查。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应自行向前追溯两年。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部署启动阶段

  1.2009年6月4日至6月10日为部署启动阶段。总局稽查局已于6月4日邀请36户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国、地税稽查局长在京召开税企座谈会,正式向企业部署了本次税收自查工作,并要求企业及时在本系统内布置启动税收自查工作。

  2. 在部署启动阶段,大型企业集团总部要向相关督导组报送本企业阶段工作报告,该报告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基本情况。具体是指:企业概况、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详细列明所有二级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及其注册地和经营地)、股权结构、主营和兼营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及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等。二是财务数据。具体是指:2005至2008四个年度的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税前利润、纳税情况(分税种列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等。三是组织部署情况。具体是指:本次自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工作计划等。

  各相关省国、地税稽查局要注意掌握和收集上述情况,确认各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

  1.2009 年6月11日至7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大型企业集团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要求,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辅导下,布置其所有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总部要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指导下,调整有关账务。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总局稽查局督导组不予承认。

  2.自查期间,对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异议的问题,由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统一汇总,并向总局稽查局督导组报告,由总局稽查局统一征求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予以统一解释。

  3. 各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地税稽查局要按照上述自查工作要求,督促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企业发现的税收问题,政策已明确的,应及时处理;政策不明确的,应逐级汇总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并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统一掌握。对企业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应予以核实确认,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

  2009年7月16日至7月20日为总结分析阶段。企业集团总部负责汇总统计其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7月20日前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自查工作结束后,总局稽查局将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集团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对抽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总局稽查局前期部署的第一批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石化五个行业24户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自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各省国、地税稽查局务必及时督促各企业集团(不包括广东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将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地入库。

  各级税务稽查局要在做好税务总局稽查局布置的企业自查、抽查工作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税源状况,根据征管和稽查工作实际,选取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开展税收自查与检查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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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