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4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印花税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9-07
文号:国税函[2011]4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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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西藏、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印花税票管理,保证税收票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有关规定,现将印花税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和重申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票的用途

印花税票是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的现金类税收票证,只能用于向纳税人销售征收印花税款,严禁挪作其他用途。

二、关于印花税票的销售

印花税票的销售点应当尽量设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各地方税务局和涉及该项业务的相关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负有征收或者纳税服务职责的税务所及办税服务厅普遍开设印花税票销售窗口,增加税务机关自售点,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确有必要通过代售方式销售印花税票的,应当加强对代售单位的代售资格审查,选择银行、邮局等对现金及有价证券类凭证内部管控严格的单位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对代售单位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关于印花税票的结报

基层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双限”规定及时办理印花税票票款结报。结报票款时,必须连同作废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对于销售量大的代售单位,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到代售单位上门办理结报的方式。

四、关于印花税票的保管和盘点

各级税务机关及代售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印花税票的存放安全,改善印花税票的存放条件,避免印花税票损失。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印花税票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对税务人员和代售单位所存印花税票,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县、区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用票人员的结存印花税票,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省、市税务机关除定期对本局库存进行盘点外,要经常对下属单位的票证盘点工作进行抽查。各单位盘点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发生损失的,应立即据实查处。

五、关于印花税票的报表填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印花税票的核算管理工作,提高印花税票报表填报质量,确保报表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印花税票用存报表》“损失核销”栏和“废票”栏有发生数的,应对发生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做专门说明,数量较大的,应专题报告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六、关于印花税票的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定期对印花税票的领发、保管、销售、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印花税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票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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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