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1]446号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7-05
文号:财建[2011]4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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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的有效监管,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推进,2009年,财政部、商务部印发了《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财建[2009]682号)。

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为做好与有关办法的衔接,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我们对原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监管,依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是指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投诉处理等因素对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评价并进行表彰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遵循“优胜劣汰、公开遗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中标企业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中标企业采取半年考核方式。生产企业按产品类别考核排名,销售企业按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排名。其中,太阳能热水器生产、销售两标合一企业(简称太阳能类企业)单独考核。

    第五条 生产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标识卡号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投诉处理率以及企业档案、产品资料等维护情况。

    销售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率、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企业网点数量、企业档案维护情况。

    太阳能类企业考核内容包括:标识卡号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企业网点数量、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

    第六条 考核内容相关指标均为考核当期半年度数据,中标不满半年的企业暂不参与考核,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半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排名前10%企业进行表彰;对考核排名后5%的企业给予黄牌謦示,连续两次考核排名后5%且得分低于60分的企业取消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生产企业出现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家电下乡中标资格及下一次投标资格。

    第十条 生产企业所有中标产品自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生产或6个月内没有实现销售,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一条 销售网点出现虚假宣传,超过中标价格销售中标产品等行为,或终端销售网点连续6个月未实现销售,取消该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

    第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中标企业,依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停止该企业家电下乡标识卡号的申请,已申请但未激活的产品标识卡号全部予以废除。

    第十四条 销售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停止该企业及其下属备案阿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 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后,一年内不予再次备案,所涉及的剩余标识卡收回、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销售企业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中标资格取消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剩余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标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财政部、商务郏、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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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