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2011]11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9-30
文号:教职成[201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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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以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以下简称专业服务能力)为出发点,整体提高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能力,教育部、财政部决定2011-2012年实施“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重点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一、 充分认识全面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

    新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坚持贴近地方产业,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合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了千余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十一五”期间,通过改革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大批学校和专业的建设成效明显。但是从全国情况看,高等职业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尤其是专业建设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突出表现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灵活,办学活力不足;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脱节,课程教学内容与行业技术应用脱节,教学手段和方法针对性不强;师资队伍的数量、质量与结构不能满足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双师”结构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毕业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态度不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学校的实训实习条件、职场环境亟待完善,职业精神培养亟需加强。

    因此,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支撑,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条件装备水准和产业服务能力,大力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实现中国创造战略目标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支撑。

    三、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部署,围绕现代农业、制造业发展重点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国独立设置公办高等职业学校中,教育部、财政部支持一批紧贴产业发展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社会认可度高、就业好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推动高等职业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输送大批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四、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政策引导、省级统筹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采取“学校申报、地方审核、中央认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1.项目实施范围

    全国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均可申报。申报学校必须满足近两年基本办学条件无红、黄牌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校园不稳定事件或违规、不诚信行为等基本要求。

    2. 申报专业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要求申报1-2个重点建设的专业。拟重点建设的专业应具有优质的教学条件、持续的人才需求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生源充足、报到率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好、发展空间大,专业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前瞻,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附件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重点建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牵头建设的专业,以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专业,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3. 实施步骤

    2011年,项目全面启动。各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结合各申报学校产业背景、行业属性和办学特色,兼顾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需求,科学确定本地拟支持建设专业的布局,确定拟支持学校和重点建设专业,专业建设期两年,中央补助资金两年预算控制数按不超过2011年补助资金预算两倍的原则确定,由各省统筹安排支持学校和重点建设专业。同时,要指导学校制订具体的专业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专业建设基础、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内容、改革举措、绩效考核指标、专业建设预算等内容),并通过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专业建设发展”专栏提交各专业建设方案和附件3等信息。

    教育部、财政部对各地推荐专业进行审验,公示拟支持的学校和专业名单,无异议后正式批准立项。

    2012年,项目中期考核。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对绩效考评不好的省份核减建设经费,对考评不合格的学校终止立项支持。

    2013年,项目验收总结。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对项目管理规范、绩效考核优良的省份和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4. 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独立设置公办高等职业学校数和补助标准,适当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核定各地分年度专业建设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建设期内,各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中央补助资金的50%。

获得支持的学校要制订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5. 联系方式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

    电话:010 6609 6232,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联系人: 范唯   何承   张月

    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

    电话:010 6855 1282 ,电子邮箱:jkwsjyc@yahoo.com.cn

    联系人: 胡成玉   王征

    各省(区、市)务必于10月14日前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名单(附件2)和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的纸质文本一式10份及电子文档分别报至教育部(9份)、财政部(1份),并完成信息提交工作。有关文字资料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www.moe.gov.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专业建设发展”专栏浏览并下载。

    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服务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高高端技能型人力资源支撑能力的重要制度设计,是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经费需求、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提升财政投入水平的政策安排。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联合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会同学校举办方,落实项目责任,实施过程控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开创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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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