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9-01
文号:国税发[201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税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成效显著。法律常识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普及,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诚信服务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税法遵从意识和依法诚信纳税理念进一步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任务。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是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税法遵从意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对于推进依法治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意义深远。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国税务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的目标任务,努力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税收工作宗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相结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全国税务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公民的税收法治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的认知度;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观念,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构建规范执法、诚信服务的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推动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税收发展的目标任务,积极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针对群众关心的税收热点问题和纳税服务需求,将税收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区别对象,注重实效。把握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区别对象、分类施教,拓宽法制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教育的机制、内容和形式,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用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税收法治观念,弘扬税收法治精神。

  二、对象和任务

      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税务系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对社会,负有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的任务;对税务系统内部各级各类人员,负有学习宣传各种通用法律法规以及税法的任务。

  (一)切实加强面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税务系统面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宣传,要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业户等“五类”人员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1.深入宣传税收的性质和职能作用。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税收工作宗旨,宣传税收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共识。

  2.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深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义和作用,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广泛宣传与群众利益、日常生活关联密切的税收政策法规,促进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加强新出台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使纳税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税收政策制定或调整的目的、意义和背景。做好面对各类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解疑释惑,帮助纳税人正确地理解税法、遵守税法。 

  3.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以依法诚信纳税为荣的良好氛围。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力度,集中反映涉税大案要案的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的成果,震慑不法分子。

  5.大力开展税收法治文化宣传。加强税务执法形象宣传,宣传税务系统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弘扬广大税务干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共同价值追求,树立税务部门为国聚财、公正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税收法制宣传作品的创作,运用多种形式,增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二)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1.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切实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2.做好宪法知识的学习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要组织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还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充分认识和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3.深化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按照提高干部素质,建设法治型税务机关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税法知识的培训,努力使广大干部干一行、学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的能力。

  4.加强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加强与履行税收工作职责相关的刑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全面增强税务干部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同时,注重在税务干部中加强与培养职业道德、增强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增强税务人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

  5.抓好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不断增强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六五”普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六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普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厅、法规司、纳税服务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税务系统“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在办公厅设立普法办公室,具体负责税务系统的“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税务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做好税务干部特别是新进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以考促学。加强学法用法的绩效评估,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要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各级税收法制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税收法制、政策管理、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部门职能作用,广泛调动基层办税服务人员、税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做好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建立税收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实税收普法的力量。

  要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根据工作需求,制定预算计划,保证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阵地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宣传的“三同步”机制,牢牢把握税收宣传的主动权。要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抓好每年四月“全国税收宣传月”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税法宣传,加大日常宣传工作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竞赛,扩大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税务报刊等渠道的作用,重视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博客、微博、论坛、动漫等新兴载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丰富多样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根据税收普法重点宣传内容,组织编撰“六五”普法税收知识读本,满足各类普法对象对税收普法知识的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编发“六五”普法简报专辑等形式,及时交流各级税务机关“六五”普法工作进展的经验。各地应注意收集上报“六五”普法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先进典型,促进普法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协作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普法办对税收普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税收普法纳入地方普法工作重点。国、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积极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提高宣传效果。

  (五)深化依法治理

      要结合税收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税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效。要健全完善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加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围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

  四、步骤和安排

     “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的“六五”普法规划,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普法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普法办公室负责全系统 “六五”普法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考核验收工作。从2012年开始,将不定期对各地普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2013年开展中期督导检查活动,2015年开始对各地税务机关实施规划的情况组织总结验收,表彰一批学法守法用法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地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