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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一、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租期内每个月末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收取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填报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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