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09]70号 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时间:2009-06-02
文号:财农[2009]7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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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农[2016]7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6月23日起全文废止。

海南、云南省财政、农业、农垦厅(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政策目标是加快我国天然橡胶优良品种的推广,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最佳配置,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植胶户和植胶农场(以下简称植胶人)节本增收,提高我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公开、植胶人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天然橡胶良种的补贴。补贴区域是海南、云南、广东省优势植胶区(以下简称项目区)。补贴对象是植胶人。补贴品种是通过省级以上农业(热作、农垦,下同)部门鉴定并推荐的品种。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

  第五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补贴项目。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门负责实施补贴项目,受理、核定种植申请,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确定补贴种苗的品种,指导种苗产销衔接,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确定项目区年度良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下发年度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规模、补贴标准、工作内容及要求、保障措施等。项目区各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省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重点、实施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项目区各省农业、农垦部门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当加强沟通,统一年度实施区域。

  第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通过公示竞选条件、基地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认种苗基地,确定当年种苗基地的种苗销售价格,在媒体上公示种苗基地名单、公布种苗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种苗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被确认的种苗基地应当挂牌公告补贴品种、类型、质量、确定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按供苗标准、数量及补贴后的销售价格,及时为植胶人提供优良种苗;通过项目管理数据库报送相关数据,建立种苗生产和出圃档案,提供售后相关技术服务;与享受良种补贴的植胶人签订统一的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项目区各省补贴资金规模,按预算级次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农业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直属垦区,直属垦区将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种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项目区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农垦或种苗基地所在的县级财政部门,省级农垦或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种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项目实行审核制。农村植胶人提出良种补贴申请后,由村委会汇总并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农场植胶人由农场组织公示审核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到被确认的种苗基地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种苗。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填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论证公告、资料印刷、质量监测和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区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天然橡胶种苗市场、种苗质量、种苗价格的监管,做好组织良种供应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苗进入补贴范围,坚决打击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苗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取消其良种补贴项目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十四条 项目区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日起施行,2006年3月24日农业部印发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发[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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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